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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版权保护不应被技术进步甩得太远

2015年02月02日 10:1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本报特约评论员铁永功

  先进技术和版权保护,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二者不可偏废。虽然相关法律和制度常常落后于技术的进步,但至少要与时俱进,不要被甩得太远。

  技术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微信等社交媒介的分享,已成为数亿人阅读新闻和其他内容的重要渠道。按微信团队发布的数据,微信全球用户已近6亿,每个用户日均阅读5.86篇文章,这些海量的内容,基本都源于媒体和自媒体的贡献。

  但微信平台又是版权意识最为稀薄、“抄袭”现象最为集中的领域,传统的著作权观念在这里好像不再完全适用。微信传播的内容来源庞杂,分享便利,很多时候很难追溯到原作者;用户也习惯了免费分享,缺乏尊重原创的意识;而作为内容提供者的公众号运营者,也尝到了复制粘贴加包装带来的甜头,拿抄袭剽窃不当回事。很多拥有上万或数十万粉丝的公众号,其实并不生产内容,只是原创内容的“搬运工”。

  而那些想为自己讨要著作权的原创者,尤其是个人,则面临举证难、处理慢、成本高、收益少等多种尴尬,能够维权成功的寥寥无几。对此,有些人可能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反而视之为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是对限制知识传播的版权保护壁垒的突破。

  某种程度上确实如此。不过,人类之所以设置著作权保护制度,并不是为了阻碍知识传播,而是为了鼓励创造和创新。如果创造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尊重和回报,抄袭剽窃者却常能名利双收,长此以往,就会对社会原创能力形成巨大打击。

  技术的进步,经常会突破既有的规则和秩序,移动互联网技术即是如此。人们更加平等、便利地获取信息的权利需要得到尊重,原创者的权益也不能弃如敝屣。版权保护和信息分享,有对立也有统一,关键是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

  微信等新技术平台的出现,让这种平衡更难把握。一方面,新技术平台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帮助其实现价值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理应获得相应收益;另一方面,平台的力量越来越大,原子化的个人创作者,议价能力在变弱,很多时候需要看人眼色、仰人鼻息。

  技术进步之下,著作权人和平台运营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需要重构,这在去年标志性的“今日头条”版权争议中已表现得十分明显。只不过,微信版权的情况更复杂,双方的力量对比更不平衡。

  然而,这个问题并非无解。技术能放大原创内容的影响和效益,也能用于促进版权保护。比如,移动互联网的强大追踪记忆能力,可以更精确评估原创内容带来多大效益,也更方便追踪谁剽窃了谁的内容。在关于版权问题的追问之下,微信方面除了重申防范侵权的有关规定,还推出了利用技术手段保护原创的“原创声明”功能。可见,平台在保护版权上的作为,并不仅是被动接受投诉。

  先进技术和版权保护,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二者不可偏废。虽然相关法律和制度常常落后于技术的进步,但至少要与时俱进,不要被甩得太远。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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