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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卖岷江乌木村主任被控盗窃罪 乌木权属难界定

2015年02月11日 13:25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

  我省首例因乌木而被指控触犯刑法的案件开庭

  本报讯 (刘艳 记者 刘春华)2月10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眉山青神县黑龙镇季时坝村村主任陈国林挖卖岷江乌木案,在青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陈国林犯盗窃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尽管此案在案发时,陈国林的行为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曾引起争议,但在昨日庭审现场,陈国林及同案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这是我省首例因乌木而被指控触犯刑法的案件。

  2013年10月的一天,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农民何某某在打鱼时,发现岷江靠近青神县黑龙镇季时坝村2组一侧的河道内,埋藏着一根乌木。何某某联络人进行挖掘,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发现举报到黑龙镇政府,并制止了何某某等人的行为,将乌木重新掩埋,并安排村干部负责看守。

  但仍有人盯上这根乌木。在乌木被埋几天后,绰号“汉娃儿”的赵汉冲,与绰号“陆和尚”的甘燕林商量共同挖乌木,为防止季时坝村村民阻挡挖掘,赵汉冲联系了其老表、后来当选季时坝村村主任的陈国林,双方商定由赵汉冲一方负责挖掘,陈国林负责“摆平村民”,共同分卖乌木的钱。2014年5月,青神警方接举报介入调查。此后,陈国林、赵汉冲等陆续被批捕。

  因2013年2月,眉山市国资委、国土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通告,陈国林案件成为通告发布后,被当地司法机关“责罪羁押第一人”。

  庭审现场,青神县检察院展示了青神县金融国资局的证明,以及国土使用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岷江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埋藏于河道内,所有权应属国家。陈国林等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陈国林的代理人、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建军作了轻罪辩护,希望法院适用缓刑。经过两小时庭审,法庭宣布择日再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最终结果。

  对话

  乌木权属难界定 不能轻易定罪

  2月10日,眉山乌木案公开审理。乌木所有权再次成为争议焦点。眉山6部门出台的“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的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乌木权属该如何界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彭州乌木案代理律师张敏、眉山乌木案代理律师余建军和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蒲虎。

  记者:怎么看待陈国林被控盗窃罪?

  张敏:指控陈国林等为盗窃罪很不合理,乌木的所有权归谁暂无定论,不能轻易定罪。眉山相关部门出台的“凡眉山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通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蒲虎:目前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乌木权属问题,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认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乌木一旦认定为国家所有,因其价值巨大,陈国林等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记者:近年来成都、绵阳等地都发生乌木纠纷案,其共同特点是什么?

  余建军:共同特点在于乌木所有权的鉴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前很多乌木纠纷都是民事途径解决,法律上没有先例。

  蒲虎:近年来各地有关乌木的事件频发,一些地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政府对发现者适当奖励,乌木收归国有;一些地方当事人采取行政诉讼的办法解决乌木归属问题;一些地方采取刑事手段追究私自挖掘出售乌木者的责任。要从根本上解决乌木之争,应该从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至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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