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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将积极追索"肉身坐佛":正梳理证据材料

2015年03月25日 09:27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

  昨日,国家文物局在其官网表态,将与有关部门一同积极开展“肉身坐佛”追索工作。在欧洲巡展的“肉身坐佛”近日已从匈牙利布达佩斯博物馆撤下。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处长金瑞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局得知荷兰德伦特博物馆保管的一尊“肉身坐佛”疑似我国福建省大田县被盗文物后,高度重视,立即指导福建省文物部门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

  国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追索工作。

  此前,福建省文物局副局长舒琳表示,文物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充实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为该“肉身坐佛”的身份提供更为充分的佐证,并同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正规渠道,开展该文物的确认和追索工作。

  根据当地遗存的照片、族谱、衣冠、坐轿等物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现已基本确定该“肉身坐佛”就是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宋代章公祖师像。祖师信仰是福建闽南地区宗教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于北宋。多位村民回忆,章公祖师俗名章七三,法号普照,北宋年间圆寂后,被镀金塑成佛像,因真身的四肢和身首俱全,因而称为“六全祖师”。

  荷兰藏家只字不提所有权

  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23日下午向新华社海牙分社发来声明称,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消极,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

  声明用英语写成,未提及收藏者的国籍与姓名,仅称之为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名中国早期艺术品的狂热收藏者,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

  声明说,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声明所言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达荷兰的时间(1995年年中)都早于中国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

  然而,这份声明并未提及上述交易的具体月份和日期,也未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

  声明的发送者名为埃里克·布鲁因。荷兰德伦特博物馆策展人范菲尔斯特伦向记者确认,此人一直是这尊佛像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也是佛像“所有者”的发言人。

  佛像追索权已近20年期限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

  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无疑证据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么,持有者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等言论也就不再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2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新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

  因此,如果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从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时效”条款。

  佛像难以通过国际公约归还

  专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国际追索非常复杂,佛像“回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介绍,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馆藏文物,而此次从福建流出的“肉身坐佛”不属于这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95公约”。该公约签署国只有37个国家,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该国议会尚未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佛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做参照。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说,目前可以参考的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需要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且整个过程当中,证据链的搜索至关重要。

  “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仅得到我方证实仍不够,还需要得到对方国家的确认。还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可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

  如果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或者文物所在国家认定文物持有者为“善意持有者”,则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直接与持有者接触和游说,并对持有者进行“合理经济补偿”。

  霍政欣认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除了依法追讨之外,还有商业回购、外交谈判和捐赠等方式。我国大量的珍贵文物在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战乱中流失海外,相关国际公约约束力无法溯及公约生效前流失的文物,“捐赠”也成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途径之一。

  (综合新华社及本报记者刘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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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文物追索任重道远

  据新华社电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逾千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

  有关专家介绍,当前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主要包括依法追讨、商业回购、外交谈判和捐赠等几种途径,面对浩如烟海的海外文物,追索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霍政欣表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首先要加大国内文物保护的力度,以及加大打击文物盗掘、走私等违法活动的执法力度,从源头上抓监管是防止文物流失的根本做法。

  其次,要充分利用好国际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的法律武器,依法追索流失到境外的文物。目前需要追索的文物主要包括清末至抗战期间,外国列强劫掠出境的中国文物以及盗掘、盗窃并走私的中国文物。“中国是深受文物盗窃、盗掘和非法贩运之害的国家,要充分利用《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保护中国文化遗产。”

  据了解,中国通过与美国等18个国家签订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并借助相关国际条约成功实现了多批珍贵文物的返还。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与英国法院的诉讼程序,追回3000余件珍贵文物;2008年,参加与丹麦法院的诉讼,追回156件中国文物……

  专家表示,现有国际公约对打击文物贩运及流失文物返还上存在诸多缺失,如公约无法解决历史上非法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等缺陷。

  去年9月,国家文物局在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上发布了《敦煌宣言》,这是在文物追索与返还领域,首次由中国主导制定的一份国际性文件,旨在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立场。期待在文物追索的未来之路上,用道义与法律共识,能尽快破解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难题,让更多海外流失的中国文物尽早“回家”。

  延伸阅读

  荷兰政府曾两次将人类遗骨归还原有国

  据新华社电 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23日告诉新华社记者,荷兰政府曾两次将人类遗骨归还给原有国。

  范德弗利说,这两次归还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纳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但这两具头骨都不是私人收藏者的财产,而是荷兰公共机构所有。

  根据范德弗利的介绍,2002年夏天,在荷兰莱顿举办的一次考古学术研讨会上,新西兰国立博物馆馆长向荷兰人种学国家博物馆馆长私下提出,后者可否将其收藏并展出的一具毛利人文身头骨归还给新西兰。根据博物馆的史料记载,这具头骨是荷兰殖民者于19世纪从新西兰毛利人手中购得的。后来,新西兰国立博物馆获得毛利人的正式授权,荷兰文化部于2005年11月9日向其正式移交了这具毛利人头骨。

  2002年,曾创作过加纳部族小说的荷兰作家阿图尔·亚平发现,在荷兰莱顿大学医学中心有一个福尔马林罐,里面泡着的头颅经查证就是加纳阿汉塔部族国王巴杜·邦苏II的头颅。阿汉塔部族得知消息后,立即要求荷兰归还祖先遗骨。依据该部族的信仰,先人身首异处且头颅不能下葬是对逝者的极大不敬,会让先人和后人永无安宁。

  2009年3月,荷兰政府决定,巴杜·邦苏II的头颅应归还故国。当年7月23日,荷兰外交部举行隆重仪式恭送国王头颅回家。加纳阿汉塔部族成员在酋长带领下,身着传统服装,在荷兰外交部会议厅地板上泼洒烈酒以驱邪,同时表达祭奠之意,随后与荷兰外交部共同签署了移交文件。

  范德弗利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看,私人收藏文物的所有权争议在荷兰受民法管辖,政府无权干涉私人财产。但“人类遗骸遗骨应该归还”这一伦理守则为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和民众普遍接受,在肉身佛像所有权争议案中,这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新华时评

  荷兰藏家该讲清

  “章公祖师”来源

  疑似中国福建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像的荷兰持有者23日通过其发言人向新华社海牙分社发去声明,首度就肉身像事件进行回应。

  研究一下这份声明不难发现,其主要内容大致有三:一是粗略介绍佛像获得途径;二是承认已对佛像做了研究;三是声称研究还在继续。

  总而言之,这份声明“顾左右而言他”,对所有权问题只字未提,反而大谈“研究”,言外之意似在告诉外界——“不管怎样,这东西还得放在我这里”。

  还好,有一点人们是弄清楚了,声明承认,佛像就是从中国获取的。

  这份声明看似“有根有据”,实际上仍未把关键问题讲清楚。将“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作为佛像来源并不能证明其取得的合法性。此外,声明既没有交代交易的具体日期,也没有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难以打消人们对这尊佛像来路的质疑。

  对于普通藏家来说,在获取文物的时候尚且懂得要搞清楚其来源,更何况这位荷兰持有者自称是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30年的职业藏家,就更应该对与文物收藏有关的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心知肚明。对来路不明的文物,就算已经收藏了很多年头,该归还的还是得归还。

  24日,中国国家文物局发表声明指出,根据当地遗存的照片、族谱、衣冠、坐轿等物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现已基本确定该“肉身坐佛”就是福建大田县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宋代章公祖师像。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追索工作。

  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奉劝荷兰这位藏家,要想取信于人,最好是把文物的来源彻底讲清楚。不明不白就把别人的祖先遗骸“供奉”起来,再显得怎样专业,别人终究还是要讨一个说法的。倘若揣着明白装糊涂,以所谓“研究”之名,实际是想非法占有,这既损害了自己的人品不说,最终还有可能摊上官司。

  新华社记者 柳丝

  (据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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