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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者承认“肉身佛像”来自“中国朋友”(图)

2015年03月25日 11:02 来源:现代快报  参与互动()

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内僧人肉身宝像的资料照片  新华社发

宝像局部照片

宝像上刻有一个“佛”字

宝像后背照片

  23日16时32分,记者从福建省大田县文博部门获得最新消息,国家文物局接受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联合委托国家文物局追讨章公六全祖师像的申请意愿,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启动追讨程序。福建省文物局也发布消息,称福建文物部门初步确认“肉身坐佛”是二十年前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被盗的章公祖师像。

  阳春村民听到这个消息,异常兴奋。章公六全祖师像有望回家了。据《三明日报》

  首次回应

  藏家承认佛像来自“中国朋友”

  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23日下午向新华社海牙分社发来声明称,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消极,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

  佛像来自“一名中国艺术朋友”

  声明用英语写成,未提及收藏者的国籍与姓名,仅称之为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名中国早期艺术品的狂热收藏者,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

  声明说,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声明中所言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达荷兰的时间(1995年年中)都早于中国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

  然而,这份声明并未提及上述交易的具体月份和日期,也未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

  决定从博物馆巡展撤回佛像

  声明还说,佛像在1997年年初做了X光检查,同年7月还做了碳14年代测定,从此确定佛像的年代可推至中国宋代。此后,研究人员开始更进一步研究。大部分科研现已完成,研究团队正在等待详细的科研结果。有关结果将被仔细评估、解读,并在不久的将来公开出版。声明说:“我们不曾预料它会引起媒体热炒。媒体气氛正变得看似转向消极。此外,中国佛教信众显然也对这尊佛像的展示、安全措施、运输路线及方式越来越关注。‘所有者’考虑到这些关注,决定从博物馆巡展撤回出借的佛像。”

  佛像持有者首次对媒体表态

  声明的发送者名为埃里克·布鲁因。荷兰德伦特博物馆策展人范菲尔斯特伦向记者确认,此人一直是这尊佛像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也是佛像“所有者”的发言人。该声明是记者的提问被范菲尔斯特伦转交5天之后,佛像持有者第一次对媒体表态。

  范菲尔斯特伦说:“佛像‘所有者’有权撤回他出借的佛像,也有权发表声明。我相信他是经过非常、非常认真的思考,才向你发送了这份声明。我们都知道声明中提到的年份非常关键,但博物馆对此无权评判。”

  正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说,从藏家方面的声明中首先可以看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职业收藏家。当所持文物面临所有权争议时,职业收藏家应用尽职调查的证据澄清事实。但这份声明没有提供尽职调查的证据。

  应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时效”条款

  福建村民于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发现佛像被盗,但被盗具体日期不得而知。而荷兰收藏者的声明特别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现在香港。这就产生了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的问题。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无疑证据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么,持有者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等言论也就不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2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新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因此,如果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从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时效”条款。据新华社

  新闻背景

  荷兰政府归还遗骨文物有先例

  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23日告诉新华社记者,荷兰政府曾两次将人类遗骨归还给原有国。

  范德弗利说,这两次归还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纳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但这两具头骨都不是私人收藏者的财产,而是荷兰公共机构所有。

  根据范德弗利的介绍,2002年夏天,在荷兰莱顿举办的一次考古学术研讨会上,新西兰国立博物馆馆长向荷兰人种学国家博物馆馆长私下提出,后者可否将其收藏并展出的一具毛利人文身头骨归还给新西兰。根据博物馆的史料记载,这具头骨是荷兰殖民者于19世纪从新西兰毛利人手中购得的。

  荷兰人种学博物馆是公共博物馆,其文物归还事宜由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据时任馆长史蒂文·恩格斯曼博士介绍,在是否归还这件文物的问题上,当时的荷兰政府考虑制定了三个原则:一、遗骸遗骨原属国对待遗骸遗骨的传统风俗应予以尊重。毛利人认为,向公众展示祖先遗骸不合伦理,那么外国博物馆就不应该展出毛利人的遗骨遗骸。二、直系后人对其先人遗骸遗骨的伦理权利大于荷兰政府对其公有文物的财产所有权。三、遗骸遗骨只能归还给其族裔中具有合法代表性的后人或机构。

  恩格斯曼博士说,当时,在第三个原则上存在争议。因为新西兰国立博物馆自称可代表毛利族人,而毛利族群内部对此有不同看法。后来,新西兰国立博物馆获得毛利人的正式授权,荷兰文化部于2005年11月9日向其正式移交了这具毛利人头骨。

  2002年,曾创作过加纳部族小说的荷兰作家阿图尔·亚平发现,在荷兰莱顿大学医学中心有一个福尔马林罐,里面泡着的头颅经查证就是加纳阿汉塔部族国王巴杜·邦苏II的头颅。阿汉塔部族得知消息后,立即要求荷兰归还祖先遗骨。依据该部族的信仰,先人身首异处且头颅不能下葬是对逝者的极大不敬,会让先人和后人永无安宁。

  2009年3月,荷兰政府决定,巴杜·邦苏II的头颅应归还故国。

  范德弗利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看,私人收藏文物的所有权争议在荷兰受民法管辖,政府无权干涉私人财产。但“人类遗骸遗骨应该归还”这一伦理守则为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和民众普遍接受,在肉身佛像所有权争议案中,这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据新华社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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