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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娘子军》侵权案二审 庭审中双方激烈争论

2015年07月31日 13:3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演员冯远征的岳父梁信起诉中央芭蕾舞团侵权其创作的《红色娘子军》一案又有新进展。

  今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此前已历经3年多的审理,法院于今年5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演出不侵权,但中芭在2003年6月后未付酬,判决其赔偿梁信12万元,并就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向梁信赔礼道歉。随后,梁信与中芭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 双方就1993年签订协议分歧大

  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梁信委托了两位代理律师出庭,其本人、女儿梁丹妮和女婿冯远征都没有到现场。中芭则由舞团办公室副主任和一位代理律师出庭。由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吸引了众多媒体前来旁听此案,庭审现场座无虚席,工作人员又临时加了座椅。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争论。梁信称,他从未许可过中央芭蕾舞团改编芭蕾舞剧,1993年双方订立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中央芭蕾舞团2003年6月25日之后的《红色娘子军》演出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对于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也不能仅仅以书面形式道歉。

  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要求中芭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5万元。

  中央芭蕾舞团则称,中芭与梁信1993年签署的合同是著作权的转让合同,在2003年以后不需要经过许可,只需要支付报酬。但一审法院将梁信没有主张、没有请求的报酬事项纳入裁判范围,并判赔12万元,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超越诉讼标的的违法裁判。

  中芭认为,一审关于赔礼道歉的认定也错误。法院立此案是侵犯改编权案件,而宣传海报单中未给梁信署名是关于署名权的违约之诉,而不是侵权诉讼,法院不能同案受理。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梁信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支付梁信报酬是委婉的认同中芭的侵权行为,对于未署名的判决是否超出案件受理范围,梁信方认为此事是对2003年以后中芭侵权内容整个过程的阐诉,并非单独提出。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审判不侵权 中芭赔偿冯远征岳父12万

  梁信起诉称,1961年,他本人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被拍成同名电影公映发行。1964年,中芭未经他许可将该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进行公演。

  1993年6月,双方依照1991年颁布实行的《著作权法》订立协议,确认梁信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中芭负有给梁信署名义务,并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作品表演”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梁信表示,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2003年6月,协议期满失效,中芭迟迟未与其续约。他于2011年12月起诉,要求中芭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5万元。开庭时,中芭否认侵权,称双方于1993年6月所签协议使用“一次性付给”,是指一次性买断,请求法院驳回梁信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演出得到了梁信许可,不侵权。双方于1993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作品许可性质,而是就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

  2003年6月以后,中芭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不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侵犯梁信著作权,但应依法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

  法院一审判决,就中芭在2003年6月后未付《红色娘子军》表演报酬,赔偿梁信12万元,并就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向梁信赔礼道歉。

  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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