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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事故新规出台 对受害人资金垫付救助

2012年05月31日 15:06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云南)省财政厅获悉,从6月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以及其他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况),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被害人抢救、丧葬等费用,再由基金的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新规

  对受害人资金垫付救助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布了《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将对全省所有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进行资金垫付救助。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垫付获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不少受害人需要及时救助,由于种种原因,再加上尚未建立救助基金,受害者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该救助基金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

  查处

  罚款全部上缴基金管理

  据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救助基金我省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州市两级,省、州市财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他介绍,在该实施细则出台后,交警部门也将加大对未购买交强险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罚款全部上缴基金管理。此外,拖拉机等农机造成的交通事故需要救助也参照该细则执行。

  该负责人介绍,救助基金的性质是出于人道主义提前垫付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承担的是社会救助功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其基金使用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基金垫付使用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单位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国际惯例)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医疗机构书面说明。而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尚未到位而拖延救治。

  程序

  医院向基金提出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为:发生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且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况,由交警部门书面告知同级基金管理机构和承担救助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救治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保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等。我省还将建立救助基金费用争议专家审核、裁定制度。(钟国华)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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