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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至240元

2012年08月08日 10:03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8月7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外发布消息:经沈阳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起对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

  沈阳市有关部门出台的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指出,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上述《通知》,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2012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29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240元。

  (二)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2012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仍为10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34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240元。

  (三)成年居民2012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455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695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78元,政府补助417元。

  (四)老年居民2012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98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97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60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40元,政府补助360元。

  全民医保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报道 提高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只是沈阳市今年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制度的一个要点。根据《沈阳市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年内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4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达到290元。年内,沈阳市将继续巩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具体目标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常住农业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

  此外,还将提高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比例,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力度。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国家、省政策标准。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75%。 (侯永锋)

【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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