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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新规 可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

2013年03月22日 17: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呼和浩特3月22日电 (乌瑶)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式对外宣布,《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发布施行。该办公室副主任贾莉介绍,该《办法》首次肯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请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

  在22日上午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贾莉介绍,这是内蒙古首次在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领域启动新的管理机制。

  “新《办法》一来首次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二来首次肯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请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赋予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利。”贾莉说。

  内蒙古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孙惠民介绍,新《办法》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将提高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参与度。该制度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自己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并建立规范的意义审查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制度。

  贾莉告诉记者,新《办法》还有三个细化,“一是细化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确立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公布等规范性文件制度;二是进一步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审查制度;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确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孙惠民对记者说:“新《办法》修订工作始于2009年5月,于2013年1月11日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施行,同时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第13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废止。”

  “新《办法》从原来的27条,修订为5章50条,是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政府规章。”孙惠民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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