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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审议医疗等多项条例:不得私自鉴定胎儿性别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7月23日 10:51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秩序井然才能安心治病 记者 翟剑 摄
秩序井然才能安心治病 记者 翟剑 摄

  昨日,《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草案)》等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

  10万元以上医疗纠纷需出具权威资质鉴定

  条例内容

  条例草案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本医疗机构医师(士)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书;不得为未经本医疗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及其他医疗文书必须真实。

  同时,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遗传病诊断、胎儿性别鉴定、产前诊断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等活动。

  对于医疗纠纷,条例也作出相应规定,拟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超过2万元或者从第一次协商调解之日起30日内仍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依据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机构结论进行处理。

  审议意见

  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增加“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等非营利性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补偿”的内容。

  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在条例中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并将近年来发生医疗纠纷后,在医院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限制卫生技术人员人身自由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各种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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