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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利齿为何咬合不力?

2013年08月20日 15:17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一边是案件频发 一边是诉讼冷清

  环保法庭,利齿为何咬合不力?

  8月18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专家、学者和民间人士纷纷建言强化环境司法审判制度,“用牙齿咬住环境违法行为”。在江苏,专门的环保法庭启动早、影响大,却因为案源少闹起了“饥荒”。环保法庭这颗“利齿”为何咬合不力?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环保法庭庭长为“案荒”犯愁

  2008年5月,无锡市中院成立了江苏省第一家、全国第二家环保法庭,庭长赵为民却一直为案源少犯愁。“民事庭一年上万起案件,环保法庭成立5年,审理的各类涉环境案件一共只有860起,平均每年不到200起,最近的一个案件还是两个月前的。”

  今年7月中旬,徐州市中院和新沂市法院、沛县法院、云龙区法院同时成立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开启了该市环保专庭审判的历史,但同样遭遇“案荒”,一个月受理的环保民事案件仅3起,另有刑事案件2起。

  作为依法全面保护环境资源的专门审判机构,环保法庭主要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为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障。赵为民分析,环保法庭之所以案件少,首先因为涉刑事环保案件入罪难。按照法律规定,在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破坏资源等案件中,只有公安机关直接抓获现行犯,案件才可能进入司法程序,而现实中环境违法行为被抓“现行”的概率并不大。其次,“污染环境也是犯罪”的理念尚未在全社会普及。大多数市民在发生环保纠纷之后,不愿采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多依靠私力救济、行政救济甚至采取堵门、闹访等极端手段解决诉求,环保法庭的司法保护功能未能彰显。

  遏制环境污染,不能只靠行政执法

  一边是环保法庭冷清,一边是当今环境污染案件频发,两厢形成了鲜明对比。徐州中院行政庭庭长张婉丽告诉记者,环保法庭正是在环境污染形势日渐恶化的大背景下“临危受命”,在环保合议庭设立前的2009年至2013年一季度,徐州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及资源环境类诉讼案件达到千余件;而太湖“水危机事件”则是无锡环保法庭成立的直接催化剂。最近5年,我国环保法庭数量不断增加,截至今年7月总数已达113家。

  徐州市中院院长李后龙告诉记者,环保案件专业性较强,通过一支专门的队伍对案件集中调查审理,有利于尽快厘清违法事实,快速遏制环境污染行为。“行政执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第一道闸,然而受到各种因素钳制,其作用往往有限。对公共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和造成显著公共利益损失的环境破坏行为,需要借助司法手段介入,进行强有力的震慑,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今年6月20日,38岁的张某和贾某因偷挖一棵90多岁的老银杏树,被告上了无锡滨湖法院环保合议庭,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和1年半有期徒刑,并退赔移植和养护费用共8000元。赵为民希望,通过审理一批案件,在全社会树立“破坏环境也是犯罪”的生态文明理念。

  赋予民众“以牙还牙”的权利

  环保法庭,还首次将环保公益诉讼纳入了司法审判的视野。

  2009年7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居民代表朱正茂联合向无锡市中院提起诉讼,状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铁矿粉粉尘污染,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长江,影响周围空气质量和居民饮用水安全。这起由社团和自然人共同提起的案件开创了全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被业内称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一步”。

  “环保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行为形成充分威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它将成为污染者头上悬着的一把“利剑”,即使引而不发,也足以令污染者不敢妄为;行政机关也会加紧履行环保职责,不敢懈怠。

  然而现实中,公益诉讼贫乏,5年多来无锡环保法庭总共只审理了6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业内人士透露,这主要是因为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有限——行政机关考虑到自身工作因素,一般不愿主动提起环保诉讼;而民间环保社团组织少、力量弱,不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

  正在修订的新《环保法》,让社会各界对“打开环保公益诉讼大门”充满期待。赵为民认为,应从立法上给予包括民间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一切主体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诉讼的权利,通过公众监督,借助司法力量,督促环境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环保法庭是一颗利齿,而环境公益诉讼就是赋予民众‘以牙还牙’的权利,抓住了环保公益诉讼,就能把环境违法行为咬住。”(记者 马 薇 李 刚 浦敏琦)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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