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粤民政厅:购买社工服务须符合采购法并加强监督

2013年10月12日 19: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广州10月12日电 (廖丽丽)记者12日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未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并将加强对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跟踪监督。

  广东省民政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民政系统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

  《通知》指出,要明确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购买对象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据介绍,其购买方式主要包括购买服务岗位、购买服务项目和综合服务购买的方式。购买程序为编制预算、组织购买、签订合同、指导实施、结项验收五个阶段。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细、科学、明确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加强过程监督,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完)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