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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今后不再审批年产120万吨以下规模煤矿

2013年10月15日 11:03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甘肃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10月14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贠建民向媒体介绍《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甘肃省将严格重点行业准入标准,特别是煤矿行业。2013年,要完成煤矿兼并重组和产能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的淘汰关闭工作。今后不再审批120万吨/年以下规模新建煤矿。此外,《意见》还加大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追责力度,并强调在事故查处上坚持党政同责,凡发生影响恶劣的生产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意见》强化了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求市州、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与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必须有一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1次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目前,甘肃省有3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79处。《意见》明确,2013年必须完成煤矿兼并重组和产能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淘汰关闭工作;煤矿兼并重组期间,不再批准扩大煤矿平面范围、增配资源;今年纳入兼并重组的产能15万吨/年以下煤矿,2015年单井产能必须达到15万吨/年,这些矿井以后的改扩建和其他煤矿改扩建产能必须达到45万吨/年。同时,严格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对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产能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矿井,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

  《意见》强调,各市州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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