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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棚户区改造禁止强拆强迁 安置补偿相结合

2013年10月17日 11: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兰州10月17日电 (记者 冯志军)甘肃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措施。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据了解,棚户区改造是甘肃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甘肃改造各类棚户区近26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但全省仍有近20万户群众居住在棚户区,房屋简陋、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防震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分类申报、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同时,要求各地要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历史性建筑、民居,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此外,还要求各地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要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和社区服务及管理用房,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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