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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2013年10月25日 19: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乌鲁木齐10月25日电 (记者 闫文陆)记者25日从新疆环保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期将予以发布施行。此举被认为是切实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共同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而作出的重大举措。

  据了解,今年以来,新疆环保厅总结过去在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密切联系新疆实际情况和形势需要,精心组织编制了《规定》初稿,并经过多次集体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前后十余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最后通过厅长专题会、厅务会审查程序审议通过了《规定》的试行文本。

  新疆环保厅称,《规定》的制定出台,是环保厅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公开性,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推进环评管理民主决策的重大步骤,为切实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共同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而作出的重大举措。

  《规定》共分为九个部分,除了总则、编制依据、和附则外,核心内容是公众参与程序和工作方案、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公众意见调查、调查意见的核查、调查意见使用、监督和处罚等六个部分,对环评公众参与的程序、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各方面进行了细化,相比以往有关规定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建立了全过程的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制度关,使公众参与贯穿环评审批全过程;二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了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影响的化工石化、冶金等重污染行业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群聚居区等特殊环境敏感目标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要求。三是细化了内容,明确了公众参与工作的程序和实施各项程序的具体工作方法。四是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明确了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要求,细化了公众参与环评审批决策的途径和方式。五是强化了责任,对公众参与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责任分别做了明确的规定,切实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公众参与真实反映民意社情,从根本上防范重大信访情况或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发生,防止因程序违法造成公众参与不到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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