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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将对拖拉机无牌无证作业最高罚两千

2013年11月04日 17:48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1日,从衡水市农机监理所获悉,《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本月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职责,强化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管理,完善了服务与监督。其中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驾驶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证件。

  两个工作日内核发证照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等证明、凭证,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件和牌照。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可向原发证机关续展。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

  无牌无证作业将被扣车罚款

  衡水市农机监理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月起,衡水市未取得相关证件人员,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补办手续后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如果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或套用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管职责

  《办法》主要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财政投入和经费;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机安全监管;各级农机安监机构具体负责农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管。

  完善了道路外农机事故报案、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内容。

  规范了农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服务行为,对为农机跨行政区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提出了要求,完善了农机保险及报废淘汰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等等。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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