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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因施工检修暂停供气不得超36小时

2013年11月14日 08:5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下周三(11月20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就新版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就燃气安全供应和使用提供保障等听取公众意见建议。

  暂停供气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管线反复开挖现象,这一草案规定,住宅小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阻挠。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而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为了减小施工检修对居民用气的影响,这一草案规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需提前48小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在恢复通气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四类情况下用户将被停气

  为了保证燃气使用安全,这一草案对于燃气用户使用行为也列出了诸多禁令,包括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违反其他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燃料源;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等等。

  这一草案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发现用户存在四类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停气措施。这四种情况分别是:(一)燃气设施漏气的;(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者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烟道未出户的;(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住人,或者燃气钢瓶存放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停气措施,居民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家庭燃气安全检查2年一次

  这一草案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入户安全检查应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用户拒绝整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目前南京现有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等经营企业56家,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65家,燃气用户210万户,天然气管道总长度达4300多公里。(记者 仇惠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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