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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菜贩被货车撞翻遭5车碾轧致死

2013年11月22日 09:2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货车司机撞翻摩托车司机,不仅不停车救助,反而驾车逃逸,导致被撞倒在路中间的摩托车司机惨遭五车碾轧致死。

    近日,受害人的80岁老父带着两个孙女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受理该案的番禺区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68.8万余元。

    受害人先后遭5车碾轧

    2012年6月22日凌晨3点38分,36岁的李某驾驶货车正沿番禺区番禺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准备去肉菜批发市场为自己经营的菜档进货。当车行至龙美高架桥下桥位置时,与左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强烈碰撞,摩托车司机陈某某当场被抛出车外,瘫倒在中间车道。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随后,途经现场的3辆无名氏驾驶的机动车从陈某某身上碾轧而过。之后,盘某某驾驶小客车再次辗压陈某某身体,但事后立即拨打了110与120,在现场等待处理。陈某某遭遇多重事故,最终惨死。当天凌晨5时7分许,庄某某驾驶小客车违反禁令,闯过事故现场,过程中再次碾轧到陈某某的遗体。经医院证实,其死亡时间为当天凌晨4时4分。

    据警方证实,死者陈某某生前与80岁的父亲和两个女儿一起居住在番禺,大女儿今年刚满19岁,小女儿还在念初中。其妻子早在2005年已去世,这些年一直由陈某某一人支撑整个家庭。

    司机逃逸第4天捉拿归案

    经警方侦查,肇事的货车司机李某在逃逸后第4天被捉拿归案。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2年10月26日,李某被番禺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忽视行车安全、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由李某和无名氏承担主要责任,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未对庄某某的行为作出认定。

    碾轧遗体赔1万抚慰金

    陈某某遇难后,其父带着两个孙女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等一并诉至番禺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李某、盘某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84.4万余元,庄某某以及庄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曹某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名氏一方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过错,即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70%,由盘某某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过错,即民事赔偿责任的30%。庭审中,当事人均表示不知晓无名氏的身份,故对于李某与无名氏一方的责任,由李某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确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7.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最终,番禺区法院判决李某、盘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2万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共计45.8万余元,由李某承担70%,即32万余元,由盘某某承担30%,即13.7万余元;庄某某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曾金 通讯员/范贞 夏瑶瑶)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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