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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6日 21: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天津11月26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6日公布的《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出,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定职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提请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天津市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条例制定了《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目前已印发天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

  这份《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出,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集商业、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数200间以上的高层宾馆、饭店;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含有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地下商业场所的建筑;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

  此外,三级甲等医院;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储量10万吨以上的石油库,总储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也都被列入火灾高危单位。

  《办法》要求,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基本情况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上报名单进行汇总,确定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还指出,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普及常识,曝光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公共部位设置消防安全告知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和消防公益广告视频。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全员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据悉,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火灾高危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定职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提请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该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30日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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