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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犯罪三诱因:收入低 精神空虚 控制行为弱

2013年12月11日 09:2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夕阳无限好,含饴弄群孙,本是农村老年人所向往的幸福生活。然而,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家庭的老年人犯罪案件频发,令人担忧。2010年至今,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19件19人,其中今年发生两起老年人故意杀人恶性案件。

  2013年10月9日上午,62岁的沂南县辛集镇老人赵某,因家庭矛盾泄私愤,持刀来到继女家中,将妻子、继女杀害。作案后,他自杀未遂。后查明,赵的作案动机是因为妻子旅游回来没有如实告诉他。仅此一点小矛盾,妻子、女儿倒在了血泊之中。无独有偶。今年6月4日下午,双堠镇65岁村民邹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引发争执,用镰刀在家中追砍妻子,一位村民见此情景上前劝架,急红眼的邹某持刀追砍这位村民致其死亡。

  该院侦监科检察官高献国介绍,从犯罪主体特征上看,这些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精神空虚,生活孤独,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外出打工,致使留守老年人生活孤独寂寞,加之农村生活单调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思想,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9月16日,早年丧偶、67岁的张某趁村民高某外出干活之际,翻墙进入高某家中欲强奸其痴呆女儿,被人及时发现制止。“像这样的老人为满足生理需求实施性侵案件,时有发生。”

  201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19件19人。其中故意杀人案2件,故意伤害案4件,强奸案1件,抢劫、盗窃案3件3人。这些案件中,年龄为60岁至69岁的有12人,占受理总人数的63%;70岁至79岁的有6人,占受理总人数的31%;80岁以上的1人。

  检察官介绍,特定情况下过失犯罪是老年人犯罪特征之一。进入老年期,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逐渐萎缩,身体机能衰退、反应迟钝,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从而使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极易在特定情况下实施过失犯罪。如岸堤镇老人李某失火案。2011年4月11日,62岁的李某在山上干活时随手将烟蒂扔弃,不慎引燃荒草致山林失火,烧毁山林面积266亩,直接损失约1.6万元。

  由于敏感多疑的心理作祟而导致老年人防御性犯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进入老年期以后,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变得敏感多疑,对事物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引起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由此引发防御性犯罪行为。如张庄镇老人梁某因家中狗被人毒死,即怀疑是同村人王某所为,遂起报复之心,将一瓶农药倒入王家水井。

  生活得不到保障和满足,是引发老年人侵财性犯罪的一大因素。目前农村部分老年人无力参保,即使参保,补贴也不能保障生活需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仍然依靠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道德水平不同,致许多老年人因无人赡养、无经济收入而盗窃、抢劫。如2012年5月8日,麻某、盛某等人结伙窜至殡仪馆值班室以暴力手段抢劫现金5万余元。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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