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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在押嫌犯疑遭殴打身亡 警方赔偿90万内情披露(图)(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2月24日 09: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在押嫌犯疑遭殴打身亡警方赔偿90万内情披露(图)(3)
“体格检查”页记录“主诉被人打伤”

  协议包括“封口”条款

  莫有发说,前后两份赔偿协议,除日期和报价外,内容基本一致:“都是要求我们必须满足公安的几个条件,才能得到这笔赔款。”

  记者在该协议书上看到,只有“在莫有文尸体下葬后且家属无异议后”,警方才会“在三日内将该费用付清”。

  而如查明莫有文是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殴打、互殴等原因)造成疾病死亡,家属也不得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协议还特别强调,死者家属不得爆料或借助媒体炒作给公安造成不良影响。如有违约,则需退还全部补偿款。

  当然,协议也声明:即使莫有文是因自发疾病死亡,家属也可以不退这笔补偿款。

  郑福英向记者证实,在1月17日儿子火化安葬后,1月21日,阳朔县公安局如约支付了90万元,进入自己的账户。

  1月2日,双方协议签署后第一个工作日,莫有文的尸体解剖检验在阳朔县公安局解剖室进行。半个月后,阳朔县公安局向家属出具了莫有文的“死亡证明”:经我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检验,莫的死亡原因确定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这个结论和协议书上列明的“经阳朔县人民医院诊断,莫有文的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毫无二致。

  病历记载患者“被打”

  按照死者家属的说法,因为“协议书”上明确说明“阳朔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因突发疾病送阳朔县人民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加之阳朔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与阳朔县医院给出的死因相吻合,他们最初相信莫有文的确因病而亡。

  “但莫有文尸体上的伤痕,特别是警方积极找我们商量赔偿,又坚持火化后才付钱的做法,让我们不免怀疑。”莫有发说。

  为了打消疑虑,他从医院复印了莫有文的相关病历,上面记录着莫有文从12月16日约21时被送入院,到12月17日约23时死亡,这期间26小时间所发生的一切。

  记者在这份盖有“阳朔人民医院”公章的病历上,看到了莫有文自述和旁人共述的“发病史”、CT扫描结果、医生初诊所见等资料……上面的记述显示,莫有文非自发疾病致死。所谓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只是后果,而非前因。

  在该住院病案首页,莫有文的“门(急)诊诊断”一栏,填有“胸部外伤”字样;在出院诊断一栏,写有“闭合性胸部损伤”结论;其颅脑及胸部CT平扫,有“头皮损伤、纵隔气肿”的诊断意见,下面有报告医师黎肇成的签字;死亡记录上有“左手见多处损伤”的描述……而这些,恰恰和此前死者侄子及堂叔所见吻合。

  随后,记者又在莫有文12月16日住院病历表“体格检查”页,见到了如下记录:主诉被人打伤右胸及全身多处疼痛2天、意识障碍半天;患者本人及旁人共述,患者于2天前被人打伤右胸及全身多处,未进食、未进行处理及就医。于今日下午,旁人发现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后送入我院。

  莫有文在看守所内遭受毒打,警方欲以90万元“封口”了事,引起了自称公安内部知情人士的不满。在该线索被向媒体外泄后,莫有文家里开始有记者造访。

  “一开始,我们非常恐惧;担心警方认为家属拿到钱后又‘失信’,然后按协议把我们的90万元要回。但后来有法律人士告诉我们,那份合同本属无效合同,更何况事情又不是我们说出去的。警方如强行索回,只会引起更大的舆论旋风。”莫有发告诉记者。

  之后,莫有发一家开始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告诉我们,根据协议第五条,‘如甲方或者其他部门查明,莫有文系因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殴打、互殴等原因)造成疾病死亡,乙方有权依法向当事人(指直接殴打造成莫有文死亡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甲方可以依法予以配合’。根据这条,我们将要求阳朔县公安局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我弟弟不能白死。”莫有发说。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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