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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首例抽逃出资案公开宣判 被告获刑一年

2014年04月17日 10:56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4月16日,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抽逃出资案,被告人杨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这是淮北市法院审理的首例抽逃出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欲成立公司,但因无资金,遂委托张某某借用徐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的100万元用于公司登记注册时验资使用。2010年12月9日,杨某某与张某某、王某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14日,杨某某将100万元抽出归还徐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张某某、王某仅是名义上的股东,未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之后,杨某某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借用淮北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的100万元用于公司登记注册时验资使用。2012年7月3日,杨某某使用其前妻夏某某身份证件,二人共同成立另一家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7月4日,杨某某将999900元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其借款的淮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另行支付100元现金给这家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夏某某仅是名义上的股东,未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其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又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而股东抽逃出资不仅与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原则相违背,更会给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带来重大危害:公司作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其违法出资行为必然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妨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企业抽逃出资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准确统计企业税务情况,导致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蔓延,严重危害税收管理秩序;因抽逃出资出现的“皮包”公司,导致政府相关部门无法全面掌握本地企业经济实力、规模状况等,造成有关经济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经济政策制定,最终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由于抽逃出资,公司资金不足,员工工资得不到保障,也会因工资发放不到位引发其他一系列事件;抽逃出资不仅使公司内部员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欺骗了其他债权人及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他民事主体。

  连线法官

  >>>抽逃出资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第二、公司发起人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均已到位,并构成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第三、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单位与个人。

  承办法官说,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本案被告人杨忠举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

  >>>抽逃出资的方式

  抽逃出资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对相关案件的梳理,法院总结了现实生活中抽逃出资的五种主要情况:

  验资后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由于资金不足,借用他人资金验资或找中介机构有偿垫资验资,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将借用的资金抽走;虚假合资抽逃出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中方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即将注册资金抽逃;以借款形式掩盖转移出资实质。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在经营过程中,提取公司财产,再以现金形式借出,在会计凭证中冲抵;抽逃出资后靠借贷款维持公司运作。因抽逃资金过多,公司经营无法维持时,公司靠股东借款或银行贷款来维持正常经营;以定购合同形式转移出资。股东与专业会计公司合谋,签订订购合同,然后支付对价,达到将资金抽出的目的,使抽逃出资的行为合法化。

  >>>怎样的抽逃出资会获刑

  罪刑法定是基本的法律原则,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抽逃出资罪的构成当然有着严格的规范。按照刑法,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就可能因抽逃出资获刑:

  因抽逃出资而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这是从结果的角度,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标准。这里强调的是后果,所以,即使一些人抽逃出资数额不大,但如果造成了损失,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这一条标准的中心意思只有一个,如果抽逃出资,不管采用了什么方法,都有可能“触雷”,所以,严格守法才是正道。

  法官寄语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获得财富,改善自己的生活。公司作为经济主体之一,对社会的发展、人民的幸福起到重要作用。而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又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抽逃出资不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更严重危及市场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是我们这个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我们在关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有效聚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同时,亦应强调股东及公司的社会责任。(淮北晨刊 记者雷蕾 通讯员房静静)

【编辑:单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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