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浙江绍兴规范食品仓储管理 过期不予退回

2014年04月30日 16: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绍兴4月30日电(林雨霞 马月夏)记者30日从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规范食品仓储使用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日前,该局制定出台了《绍兴市食品仓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食品仓储经营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如果发现仓储食品过期,将及时销毁,不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

  据了解,今年2月底,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击开展了以冷库冻品食品为主的百日严打“一号行动”。行动期间,检查各类冷库166个,发现及查处违法行为40起,扣押或封存问题食品19.29吨,拟移送涉及刑事犯罪案件4起。

  为此,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规定》,第一次对食品仓储行为提出明确的操作规范。

  《规定》对仓储行为作了界定,明确仓储管理主体和仓储食品安全责任。要求仓储经营者须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行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仓储经营者需要建立使用者档案,包括使用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在食品入库前须全面审查使用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食品仓储信息。

  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规定》还强调,如发现种养殖经营者或者进出口食品经营者有仓储行为,及时向农业部门或检验检疫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并立即停止销售。(完)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