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规范食品仓储管理 过期不予退回
中新网绍兴4月30日电(林雨霞 马月夏)记者30日从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规范食品仓储使用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日前,该局制定出台了《绍兴市食品仓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食品仓储经营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如果发现仓储食品过期,将及时销毁,不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
据了解,今年2月底,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击开展了以冷库冻品食品为主的百日严打“一号行动”。行动期间,检查各类冷库166个,发现及查处违法行为40起,扣押或封存问题食品19.29吨,拟移送涉及刑事犯罪案件4起。
为此,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规定》,第一次对食品仓储行为提出明确的操作规范。
《规定》对仓储行为作了界定,明确仓储管理主体和仓储食品安全责任。要求仓储经营者须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行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仓储经营者需要建立使用者档案,包括使用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在食品入库前须全面审查使用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食品仓储信息。
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规定》还强调,如发现种养殖经营者或者进出口食品经营者有仓储行为,及时向农业部门或检验检疫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并立即停止销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