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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谋取双倍工资 法院判不予支持

2014年06月26日 15:16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判决结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故签订合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同样也是劳动者的责任。最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13年3月,朱某经过面试,进入邵阳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厂长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4000元/月。

  邵阳某公司要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朱某一再找借口搪塞拖延,不予签订。邵阳某公司与其他劳动者,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朱某经常请假,工作3个半月后,用人单位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朱某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邵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余元。邵阳某公司认为仲裁委未查清事实真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双倍工资。

  【法官说法】

  法院在庭审前调查获知,朱某是法院的常客,曾在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过诉讼,经常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案的劳动者朱某,在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借故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又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其本身存在过错。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要守法,劳动者同样应守法讲诚信。(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贺力平)

【编辑:单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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