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建立统一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享同等待遇
中新网宁波8月26日电 (记者 徐小勇 通讯员 任社)记者26日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宁波人社局)获悉,自2014年9月1日起,宁波全市范围内实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
至2013年末,宁波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为346.3万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为104.2万人,新农合参合人员为266.2万人。宁波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达到了72%以上,基本达到了国家“保大病、保基本”的目标要求。
据了解,目前宁波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或特殊病种最高可报销额度为25万元,超过部分将全部由个人支付,这对一些重特大疾病人群家庭而言,面临的往往是因病返贫的困境。
“出台并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项医疗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医保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减震器’作用。”宁波市人社局党委副书记兼副局长王晓光如是说。
据悉,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宁波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病保险共分为市区、余姚、慈溪、奉化、宁海和象山6个统筹地区。
宁波市民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同步就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无论是参加居民医保,还是参加新农合,对大病保险而言,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宁波市医保中心主任徐关兴介绍说,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提取,实行专款专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可在年度筹资时提高筹资标准予以解决;同时,个人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支付。
其中,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其中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限额为50万元。
按照宁波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农合参合人员其待遇可以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2014年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通过零星报销方式结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