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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猥亵罪对象不限定女性 男人遭猥亵也能讨说法

2014年10月28日 11:0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刑法修正:猥亵罪对象不限定女性男人遭猥亵也能讨说法
制图 杨仕成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猥亵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男人遭猥亵 也能讨说“法”了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草案将这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第12条拟将原强制猥亵相关条文中的“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刑法规定猥亵对象限于妇女,现代社会男人的性自由也需要受到保护,修改是针对强制猥亵对象扩大的情况作出的。

  案例

  男童被猥亵已满14岁未列为受害人

  梳理近年发生的多起男子遭性侵的案件发现,嫌犯大多以其他罪名判刑,有的则只是被治安拘留甚至不了了之。

  4年前,成都市金牛区一名50岁的男子以提供上网、给钱等为诱饵,引诱几名男孩,通过看黄色录像等方式对男孩实施猥亵。被害人父母向警方报了案,男子落入法网。金牛区检察院对该男子正式提起公诉,罪名是猥亵儿童罪。但检察院的起诉中,被害人只有其中一名13岁男孩,其他几名已满14周岁的男孩都没有被列入被害人名单。检察官指出,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犯罪被害人只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猥亵14周岁以上的男子不算是犯罪。

  上个月,重庆一家本地媒体报道称,男子小刚在当地滨江路散步途中,突然被人强行带入路边废弃小屋。一 开始以为遭到劫匪,还主动提出可以把身上所有钱物交给对方只求放一条生路。谁知道,此后的遭遇让小刚难以启齿:他遭受性侵。小刚呼救后路人帮忙报警,警方遂将嫌犯控制。重庆合川区公安局称,行为人叫小勇,抓捕后,发现其是名男性,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嫌犯又是酒后失态并承认错误,便将小勇教育一番后放行了……

  解读同性间强制性行为

  尚属法律空白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钟洁说,如何处理发生在同性成年人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属空白。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没有对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明文规定,所以男性被猥亵、性侵犯都不按强奸罪论处。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1997年《刑法》还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同性性侵害不属于强奸罪。同性性侵害的行为,一般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1997年《刑法》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也就是说,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子,就不能适用《刑法》。

  目前的实际情形是,男子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同性猥亵、强奸,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这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

  而在一些国外的法律中,如:日本、加拿大、奥地利等国均未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特指女性,奥地利的相关法条中甚至有“同性少年猥亵行为罪”,年满18周岁的男子与少年进行同性间猥亵行为会被认定为这种罪名,主体是年满18周岁的男子,对象必须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性少年。

  在加拿大刑法中,也有“强制猥亵女子罪”、“强制猥亵男子罪”之分。“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更新。”钟洁说,和盗窃罪的入罪金额一个道理,如果还以多年前的老标准,那显然不符合实际。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条文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仅仅只改动了两个字,但意义很深远。”钟洁说,一旦通过审议,男性的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或将一律属于犯罪

  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庆档,陈可辛执导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讲述了一群失去孩子的父母苦苦寻找孩子,以及养育被拐孩子的农村妇女如何为夺取孩子做抗争的故事。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此外,草案第十八条也增加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专访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

  源头上遏制买方市场

  “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说,2011年7月以来,公安部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被拐儿童,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这样让买主人财两空,减少收买的需求。

  近年来,经过公安机关持续不断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率总体在下降,但在部分农村地区,贩卖婴幼儿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相当多的人呼吁应该加大对收买者的刑事责任,因为如果没有收买,也就没有拐卖。陈士渠认为,此次修改将有助于打击买方市场,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记者 王蕾 吴柳锋)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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