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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名管理规定:擅自移动涂改地名标志将受处罚

2014年12月24日 18: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呼和浩特12月24日电 (张林虎)2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规定》对地名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管理规定》首先明确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同时,针对工作实际中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不明确、不具体,地名管理混乱,地名命名更名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管理规定》优化了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明确了申请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机关的办结时限。为了有效解决有些地方擅自变更地名,导致群众对频繁变更的地名使用不便的问题,《管理规定》严格了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同时,《管理规定》中对地名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对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和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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