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中新网沈阳3月10日电 (记者 沈殿成)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激发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经省政府批准,辽宁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多个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科技厅副厅长闫灵均表示,《意见》对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并有许多突破。
取消了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即经过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新政策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成果处置单位,并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处置的收益权全部归单位。此前高校和科研院所处置科研成果所得收益需要全部或分段按比例上交财政,新政策规定全部留归单位支配,并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及今后的科研活动。
同时,《意见》从一切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对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许可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