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甘肃出台《投资类企业管理办法》打击防范非法集资

2015年05月26日 21: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兰州5月26日电 (史静静)26日下午,,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将出台《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此举旨在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上升的势头。

  中新网之前刊发了《兰州去年入秋后50家“投资公司”失联8900余人受骗》一文,披露了2014年入秋后,兰州50家“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失联,受害群众达到8900余人,涉案金额8亿元,当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呈现“井喷”的趋势。

  面对甘肃部分地区有多个投资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资,使参与的群众蒙受损失,也为该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为从制度上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甘肃省工商局代拟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介绍,《办法》共十八条,重点明确了投资类企业的概念、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类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办法》赋予工商部门“五项职权”,可以有效制止并保全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的证据。一是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是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三是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四是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办法》规定对拒不配合检查的投资公司,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并登报公告;投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

  “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不受法律保护。”侯中甲称,工商部门希望投资类企业都能够守住诚信经营的“底线”,不要去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完)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