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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教育新规:高中生接受军事教育不少于7天

2012年05月30日 09:48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规定

  高中生接受军事教育不少于七天

  “高级中学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学生接受军事讲座和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规定:“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并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

  高中生接受国防教育

  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在职学习、脱产学习培训等方式进行,一般每年接受国防教育不少于一天;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国防教育,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

  高级中学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学生接受军事讲座和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军事训练。学生接受军事理论课程不少于36个学时,实际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未经批准的国防教育费用。

  每年9月的第三周

  为全省国防教育宣传周

  我省在每年9月的第三周,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全民国防教育日所在周为全省国防教育宣传周。”

  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国防形势报告会、国防知识竞赛、参观国防教育基地、组织军事体验等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条例草案规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纪念馆、纪念地等”;“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教育主题公园等”场所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优惠。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现役军人以及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师生免费开放,并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记者 魏皓奋)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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