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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禁以“学院”冠名

2012年11月26日 13:41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陕西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区)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并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命名进行统一。对于办学资质或手续不完善及需要办理更名的,要求在2012年12月前办理完成。

  资质不完善 明年不得招生

  《通知》中指出,全省各级各类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对不具备办学资质或办学审批手续不完善者,应在2012年12月底前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完善设置审批手续。逾期未能完善相关手续,取得办学资质者,应取消办学资格,2013年不得安排招生。

  对中等职业学校命名进行统一

  《通知》中要求,学校名称应反映隶属关系、行业特点、地域等要素。省内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命名要统一。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统一命名为“×××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县属中等职业学校统一命名为“×××县(区)职业教育中心”。其他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学校(中心)”,不得冠以“×××学院”的名称,已经冠以“×××学院”名称的培训机构,应在2012年12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设校外办学点

  《通知》中指出,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活动;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者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组织教学;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允许对外开展联合办学或签订对外办学协议。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设立校外办学点或分支机构。严禁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

  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将学校的校舍、教学资源、办学场所等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另外,省物价局从未设立过“实习费”这一收费名目,也从未允许任何一所学校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各校不得以实习为由单独收取学生实习费,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与实习企业串通变相收取学生实习费。各校选择实习单位时,要认真考察实习单位的资质,杜绝与无资质、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合作。要认真确认实习单位提供的岗位,保证实习岗位和学生所学专业对口。(记者 关颖)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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