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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籍要有“硬杠杠”

2013年06月05日 10: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6月1日,云南省陆良一中两名高中生因为在学校教学楼内“吹泡泡”和“扔纸飞机”,而被处以开除学籍、停发毕业证并记入学籍档案的处分。对于此处分,有网友惊呼“史上最牛校规”,也有人表示不解(6月4日《兰州晚报》)。

  面对这两名同学因“吹泡泡”和“扔纸飞机”被开除学籍,笔者自知“孤陋寡闻”,便来个“网上搜索”,却未见着有这方面“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之法律法规。而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义务教育法虽然是规范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但对高中教育也应该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另外,《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亦规定,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才可留校察看(半年)或开除学籍。回过头来看,云南省陆良一中这次开除这两名学生学籍,依据的是《陆良一中学生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很显然,这个“校规”是违法的。

  “吹泡泡”和“扔纸飞机”,不说现在的学生,可以想见,即便是陆良一中的教师们,他们儿时在校园里也曾玩过这类儿戏。如果说,“吹泡泡”和“扔纸飞机”就被开除学籍,那于校园内跳绳、踢毽子、滚铁环,还有乱扔废纸、随地吐痰者是不是都得开除学籍?

  当然,如此“小题大做”并非陆良一中独创;也曾记得,2011年11月,江苏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张某,当时还未满17岁,只是与女友在教室内接吻,被老师发现后,校方第二天对其作出予以开除的决定。其实,此类有关开除学籍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可以断定,过不了多日,还会有学生因犯了“鸡毛蒜皮”的校规而再被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一个学生以及他们的家长来说,这可是“天大的事”。当务之急,起码是教育部门,对开除学籍要出台“硬杠杠”。这样的开除,应该是“万不得已”,能不开除的尽量不开除。这里的“硬杠杠”,应该是违法犯罪;换言之,学生没有违法犯罪,任何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学籍,这应该作为教育界的一条“红线”,一条军规铁律;如果是学生的行为“有些缺德”或“有些违纪”,那也应留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才是,不然,要以育人为宗旨的学校干嘛?张传发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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