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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轻信违法办学机构保过班 被骗五万元

2013年09月05日 08:53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多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刘女士夫妇听闻天津某教育机构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并保证通过,颁发证书真实有效。两人与此教育机构联系后,双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约定:刘女士夫妇支付五万元;教育机构负责二人的培训工作,并承诺保证二人考试一次性通过,保证证书真实有效;如二人考试未能通过,教育机构退还二人全部费用;教育机构保证发证时间不超过九十个工作日。协议签订后,夫妇二人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培训费,但教育机构未对二人进行任何的培训,也未组织二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只是在该协议签订之后提交给申请人发证时间为2006年12月的执业医师证书并让二人去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登记,二人发现此证根本无法注册。后查明,此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根本不具备培训资质。

  五年来,两人多次找教育机构要求退费无果。二人根据合同约定前往天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审理查明,二人所述事实清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教育机构应当返还培训费用。

  律师评析: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因此,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范围,而此案例中的教育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因此应当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无效。

  二、认定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此案例中的教育机构应当返还培训费用。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荣玉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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