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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教育法律拟一揽子修改 设高等学校不再禁营利

2013年09月06日 09: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5日)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明确民办学校将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建议一揽子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四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学前教育内容进入教育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教育法中将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民办公办学校法律地位同等

  现行教育法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调整:

  将教育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删除高等教育法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

  明确下放高校审批权限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拟规定: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在高等教育法中增加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专门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提高教师资格学历要求

  征求意见稿增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征求意见稿对该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无相应学历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做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提高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学位要求。征求意见稿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作了修改,以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教师的学历、学位要求。 

  完善非法招生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非法招生、考试作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制造销售假冒学历证书、非法办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在教育法中进一步明确,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招收学生的,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抄袭夹带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考1年至3年。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其相关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王晓雁)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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