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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新生家长签协议 称学生自杀自伤后果自负

2013年09月22日 09:44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数千名新生及其家长,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一条称:“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在大学生自杀、自伤事件日渐多发的当下,“自杀免责”引发社会争议——难道学校真的可以因为一纸协议而免责吗?

  前车之鉴,有法可依

  此事不由令人想起2010年富士康十多名员工“连跳”自杀一事。当时,富士康方面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性质的公开信,要求员工签字同意。内容主要包括:如发生“非公司责任原因导致”的自杀等,“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人或家属绝不向公司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过当诉求”。但迫于舆论压力等因素,富士康老板郭台铭最终收回了这份员工自杀免责协议。

  法律专家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53条已明确:“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就法理而言,除了人身保险合同,原则上不允许设立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损为标的的合同。

  霸王条约,不止一校

  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不止出现在一所高校,也非今年才有。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发现,其实早在3年前,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在学校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就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把这一协议当作“安全教育”,社会却将此视为“霸王条约”。熊丙奇认为,每当大学遇到自杀、自伤事件,责任认定都是一个难题,也有家长通过过激方式要求学校赔偿的现象,但自律书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如果真出事了,在家长看来,这纸自律书的责任更大,因为学校与学生签了自律书,于是放松管理,放纵了学生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今天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强迫学生签自律书,明天家长和学生也可用自己的方式,让学校头疼。”

  心理教育,校方有责

  在上海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张海燕教授看来,学校针对日益频繁的学生自杀等事件,有责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她表示,由于近来多起大学生自杀案件,并无信息报告渠道,相关危机心理分析、危机心理预防等也就无从开展。鉴于多年心理咨询经验,她认为,学校除了依靠辅导员队伍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班上设立的“心理委员”也应在课余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如今大学生的寝室关系比班级关系更紧密,心理健康教育应从班级层面深入至寝室单元。”

  对于校园伤害案件,华东师大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主任徐光兴教授也表示,人际关系和异性关系是大学生心理咨询主要问题,他也谈到了学校责任重大。“很多学校有教无育,教学生知识,育却是缺失的,其中包含人格、人性、人文关怀。”(记者 徐瑞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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