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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退学学生照片被母校示众标注“恐怖份子”(图)(3)

2013年11月07日 07:01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始作俑者:学校让我们注意这些“问题”学生这不正跟“恐怖分子”一个意思?

  此时,站在一旁负责管理保安室门卫人员的向队长开口:“照片是4日的时候,值班的小李贴的,字也是他写的。”

  随后,小李被叫到办公室。面对质询,小李说,照片是他从校方拿到的,本来放在抽屉里。一位同事过来,建议他贴起来。他就拿来胶水,贴完照片后,想起学校让他们注意这些“问题”学生,于是,随手又撕了一张纸条写了“恐怖份子”四个字贴上去。

  对此,林老师称,这件事纯属门卫个人行为。该校无法保证保安队伍成员的个人素质,因为该校保安队伍归温州市教育局经济护卫大队管理,学校只拥有使用权。

  对于小李犯错一事,林老师当即表态,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三名被伤害的学生当面赔礼道歉。

  “学校出于校园秩序和学生安全考虑,采取相应措施,并无不妥。而这件事纯属个人过失。”林老师说。而当记者问及提供照片前是否做到应有的提醒,以避免照片被用于不正当用途时,林老师承认校方的确没有提醒过。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林加坤律师

  在这一事件中,校方为维护校园秩序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看起来似乎理直气壮。但在法制社会里,一切行为都应该有法有据,校方的管理行为显然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事件中,保安将被退学学生的照片进行公开张贴,并使用诽谤性的语言进行评价,已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但是保安的行为是建立在学校给付照片且要求限制照片上人员入校的基础上,是为了学校的利益且与学校利益有客观联系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尊重他人是学校培养学生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学校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管理措施,慎之又慎,把好自己的道德关。

  小编说两句:被戴上“恐怖分子”的帽子,换作是谁都会心里不舒服吧?校方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时候,推行一些措施,无可厚非。可是,也希望校方在推行的时候,能够监管到位。

  (浙江在线)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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