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南京:名师参与有偿家教将撤销荣誉称号

2013年11月07日 08:4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本报关于《发现老师“失德” 可打电话举报》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关注。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发现,南京一些学校已经开始请家长代表填写“师德师风情况问卷调查”,其中题目包括“老师是否暗示家长送礼”、“补习班有无在职教师”等内容,并可对违规老师举报。据悉,问卷采取无记名方式,教育局将对涉及违规老师进行调查。

  “我刚填写完师德问卷,问题不仅请家长提老师是否有违规行为,还可以表扬老师!”孩子在南京鼓楼区某所知名幼儿园上大班的张女士告诉记者,昨天她作为行风监督员受邀到学校填写师德问卷,里面的问题非常尖锐,比如有:“您是否给孩子的老师送过现金、购物卡或其他贵重礼品?您孩子的老师是否有过暗示家长送礼,甚至索取礼金礼物的行为? 您孩子参加的社会补习班中,是否有在职教师兼职? ”……对于上述问题,如果家长有举报,可在留言框内留下涉事教师的姓名、学校、任教学科及年级、班级等。张女士告诉记者,问卷还要求举报家长留下联系方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有专人和家长联系调查,并承诺严格为家长保密。

  四种行为属于“有偿家教”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教育局昨天转发了《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对有偿家教行为和处罚提出了明确要求。究竟哪些行为算有偿家教?据该规定:有偿家教,系指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1.利用晚上、双体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违反以下规定将作出处理

  据了解,对老师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绩效工资的扣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3.凡经查明中小学在职教师具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聘任其参与中、高考命题、重要学科质量检测命题,不得聘其担任市、区县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重要学科竞赛活动的评委等工作;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诫勉谈话;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从事有偿家教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取消相关侍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5,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公办学校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未及时予以查处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扬子晚报记者 王 璟)

【编辑:杜雯雯】

>教育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