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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未更新授课教师信息 老师冤枉背“差评”

2013年11月26日 10:3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东莞一高校因未更新教务系统上的授课教师信息,导致未担任该课程的魏某学生评价和社会评价降低,魏某将高校状告到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高校在校内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名字信息登记错误,导致社会误解的案件增多。法官提醒,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等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一:学校未更新信息致教师评价低

  魏某是某大学的教师,2009年-2010年第一学期,某大学安排魏某讲授某门课程,而魏某拒绝,某大学安排另一名教师袁某担任该门课程的授课教师。由于学校在更改授课教师后没有按照规定报给教务处审批,导致教务处没有更改该课程的教学信息,该门课程授课教师仍然显示是魏某。后魏某发现,在某大学的网上教学评价系统中,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授课老师的教学效果评价低。魏某遂将某大学诉至法院,以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为由,要求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某大学管理上的失误,没有在系统上及时变更任课教师,具有重大过失。从某大学的网上教学评价系统来看,该班学生对以魏某为授课教师的课程评价较低,由此导致魏某的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有所降低,名誉受到损害。法院据此认定某大学因重大过失侵害魏某的姓名权、名誉权,但考虑到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法院最终判决某大学在校园网内向魏某赔偿道歉和消除影响,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入院资料填错名 无法申请工伤

  顾某入职某公司仅8天即发生事故砸伤右脚,A公司将其送往B医院就诊。诊疗过程中,顾某的病历资料、诊断报告、处方签、收费发票、病假证明等均载明病人姓名为“王某某”而非顾某的真实姓名。顾某发现后,B医院拒绝更改,他只好继续使用“王某某”的名义就医。后来因为病历资料不是自己的名字,无法办理工伤申请,顾某遂以A公司及B医院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病历使用说明结合就医习惯,可以认定本案中顾某病历上的姓名并非B医院工作人员填写,同时,即使陪同顾某就医的A公司员工将顾某的名字写错,该行为后果不应由A公司承担。因此A公司和B医院均不存在不依法使用顾某姓名的侵权行为。

  案例三:姐姐盗用弟弟名字办理出生证

  前妻不能生育,金某勇却发现自己和前妻的名字被作为新生儿的父母登记在了《出生医学证明》上。金某勇认为该小孩是其姐姐和姐夫收养的孩子,却盗用了自己的名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发证单位某医院没有经过核查就发出错误的《出生医学证明》。金某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其姐姐、姐夫、前妻余某以及发证单位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医院的相关病历资料中产妇的出生年月与余某的不符、没有身份证号码、没有患者或家属签名,却据此签发了以金某勇、余某为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某医院在父母信息的核实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并未尽到充分审查义务,侵犯了金某勇的姓名权。

  由于某医院同意收回案涉《出生医学证明》,消除该《出生医学证明》对金某勇的影响,而金某勇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收回案涉《出生医学证明》。(文 记者 周伟良 通讯员 廖蔚 李淑萍)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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