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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监局:炮仗零售点要离学校100米以上

2013年12月26日 11:35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烟花爆竹零售点显著位置要设“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本报资料图) 周明佳 摄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安监局获悉,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该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文规定,禁止在居民楼、商业楼、办公楼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设置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同时,这些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架空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零售网点上空;不得在居民楼、商业楼、办公楼内设立零售点。

  省安监局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显著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及当地举报电话。每个零售点应配备不少于两具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便于取用处并指定专人管理,对损坏、丢失、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零售点内严禁人员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电器取暖。

  熊波(春城晚报)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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