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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可兼职当老师

2014年01月06日 14:49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省教育厅下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高职学校可拿出20%的编制名额聘用专业兼职教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均可获聘当老师。

  根据要求,高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聘用人员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按照规定,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以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高职学校与专业兼职教师要签订用工协议,聘用期一般不少于1学期。

  同时,鼓励、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在职专任教师一样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聘用2年以上的专业兼职教师,教育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要对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提供帮助。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高等职业学校推荐,参加教师职称评审。(记者 张雯雯 实习生 闫淼)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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