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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留学中介不得进小学初中宣传

2014年01月28日 13:39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福建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福建省从事任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在福建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由福建省教育厅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出延期申请。未经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拟在福建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应当是办公场所在福建省境内,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教育、咨询或中介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0名,工作人员中应有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高等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委托福建省教育厅监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风险保证金,保证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代表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可能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本报记者 陈坚)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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