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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离异父母探视权:孩子 妈妈曾经打官司找你

2014年03月28日 11:1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当35岁的阿玲从福田法院走出来时,手里紧紧攥着一份判决书,虽然她明知这是一份根本无法执行的判决书,但对这位已经3年没见过亲生儿子的离异母亲而言,却有它独特的意义。因为判决书里记录了她孩子小敏跟着阿玲前夫出境的记录,离婚后一直见不到孩子的阿玲希望有一天见到小敏时,能用这份判决书告诉孩子,“妈妈不是不想去看你,妈妈曾经找过你!”

  阿玲的案例是目前法院遇到的探视权执行难案件中非常典型的一个。所谓探视权,指离婚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对小孩定期进行探视的权利。但由于家庭矛盾和感情纠葛,探视权纠纷的执行过程往往难以得到被执行人的配合,从而成为一项执行难题。正如福田法院的陈秀松审判长所说:“这其实是一种感情问题,感情问题要用法律形式来解决,现实是苍白的!”

  近日,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深圳福田法院,法官们希望能通过法律条文的落实和社会各方的关注,来共同解决这一难题。

  案例剖析

  打一场无法执行的官司 她只为日后相见有证据

  陈秀松审判长告诉记者,探视权纠纷如果到了需要法庭去强制执行的阶段,进入了执行程序,它的成功率是很低的,是最棘手的执行案件之一。孩子被送到异地、电话联系不上等等都是非常常见的执行障碍。

  阿玲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个案例,阿玲执意去打一场无法执行的探视权官司,背后是一个让人心酸的故事。35岁的阿玲跟前夫的婚姻维持了7年,生有一个男孩小敏,正如诸多的离婚例子的一样,两人没能熬过7年之痒,最终感情破裂闹上了法庭。阿玲前夫经济条件优异,阿玲考虑到孩子跟自己的话,会享受不到良好的生活条件,所以并没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小敏判给了前夫,那时小敏只有2岁。离婚后,前夫及其家人拒绝让阿玲去看望小敏。为了探视权,两人又磕磕碰碰了两年,期间阿玲只在小敏的幼儿园外远远看过一次孩子。

  然后,有一天,阿玲发现前夫的手机已经停机了,当阿玲找到前夫家里时,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开始,阿玲还以为前夫一家是搬家了,但她后来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前夫一家已经出国。

  在朋友的建议下,阿玲来到福田法院启动了一场关于孩子探视权的诉讼。因为无法联系上被告,法庭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阿玲前夫,最后,法庭也判决阿玲拥有每月4次对小敏的探视权。当然,这个判决几乎是无法执行的,因为都不知道小敏去哪里了。

  对于这种结果,阿玲心中非常清楚,她告诉法官,启动这场诉讼只是为了留一份证据,因为法庭根据阿玲的要求,在出入境部门查找了小敏的记录,只找到了孩子的出境记录,而没有入境记录,这些内容都写入了判决书中。阿玲说:“希望如果有一天,我能碰到我的孩子,当他要责怪妈妈为什么这么多年不去看他时,我能拿这份判决书告诉他,孩子,妈妈不是不想去看你,妈妈曾经找过你,但是找不到……”

  虽经法院强制得到探视 他面对的是孩子的哭泣

  陈秀松说,探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心灵造成的伤害,是为了让双方不要向孩子灌输恨意,“但这个要做到非常难。因为探视权纠纷要进入执行程序的双方,往往是隔阂严重,互相仇视,剑拔弩张的。”

  陈秀松还遇到过这样一个偏激的例子。阿明和阿红两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都想早日结束,但5岁儿子小强的抚养权是双方争执的重点,两人都不愿意放弃。离婚前就已经闹到了明抢暗夺的地步。先是爸爸阿明就把小强抢到手,带回了湖南老家,然后妈妈阿红不甘示弱,带领一帮壮汉北上,趁阿明不注意时,又把小强抢了回来。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强由妈妈阿红抚养,而阿明拥有每月4次的探视权。但是离婚后,阿红并不让阿明探视小强,阿明只好到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经过执行法官做工作,阿红同意让阿明探视一次小强,而地点选择在法院里。

  于是,那一次探视让陈秀松印象非常深刻。当时阿明和阿红都带了一批壮汉来法院,就在探视房间外守着。阿明带了半车厢的玩具在房间里等候,而小强一进房间就哭,先是小声啜泣,然后号啕大哭,根本不愿意叫爸爸。就这样过了几分钟,法官只好让孩子出来找妈妈安抚一下情绪,而阿红就说已经完成探视了,带了孩子扬长而去。

  陈秀松说,即使法官促成探视,仍有不少案件因小孩不愿离开被执行人而导致探视权人无法按照既定判项与小孩短时间生活相处。而且,探视权行使是一项长期工作,很多探视权案件被多次反复提起执行。

  如何破解探视之难?

  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陈秀松深感探视权纠纷背后,反映出父母离异对孩子的伤害有多深。他说:“要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心灵造成的伤害,探视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离异父母能够大度一些,退一步海阔天空,才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同样,陈秀松也知道这是说易行难,因为“这其实是一种感情问题,感情问题要用法律形式来解决,现实是苍白的!”

  如何破解探视权执行难的难题呢?福田法院执行团队给出了4点建议。

  首先,合理判定探视频率。根据离婚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合理确定探视频率,如双方矛盾尖锐、敌对情绪严重,则探视次数不宜过于频繁,同时根据案件实际确定对双方均便利的探视地点,以保证探视权实现的成功率。

  其次,结合探视时间确定抚养费给付时间,这对被执行人主动配合行使探视权具有一定督促和推动作用。

  再次,加强与街道、社区、妇联等部门的联动。

  最后,是采取“软硬兼施”的执行举措。一方面应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另一方面对于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可酌情采取罚款措施,对于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可在确保小孩得到正常照顾的情况下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彰显执行威慑力。(记者王纳、蒋偲 通讯员谢婷)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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