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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所985高校尚未完成章程制定 与政府社会关系难界定

2014年04月03日 11: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法制日报》记者从今天教育部召开的“985工程”高校章程建设工作交流会上获悉,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两所高校已经完成起草和核准,另有上海交通大学等10所高校章程已经提交教育部核准。其他26所高校的章程还在起草或者校内审议程序当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确立的时间表,“985工程高校”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起草。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坦陈,“要按期完成章程建设任务,无论对于高校,还是对于教育部,都是时间紧,任务重。”

  章程将成高校负面清单管理依据

  “教育将推进高校负面清单管理改革,而高校章程可以成为负面清单管理的依据获组成部分。”郝平说。

  教育部希望通过高校章程建设,推动高校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自我监督机制,以章程赋权的方式,明确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与边界。同时,要对自身的职权范围、管理方式,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界定和梳理。

  郝平强调,985高校需要什么样的自主权,可以在章程主动提出要求,明确运行规则和监督机制,请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审查、核准;高校的哪些活动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哪些活动需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要求,也要在章程明确下来,作为政府管理学校、学校自主办学、社会监督学校的基本依据。

  在此之前,教育部已经下放和取消了一些行政项目,如取消了国家重点学科的审批等。教育部正期待,以高校章程建设为契机,不断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很多高校也在积极按照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提出了落实办学自主权、开展人事分配体制改革等要求。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还联合提出探索实践“教育特区”,希望以一揽子方式形成系统的改革方案。

  核准完毕后不能束之高阁

  如何能让章程真正发挥作用,是与会的多家高校代表发言中涉及较多的问题。

  北京大学副校长张彦表示,章程是学校的大法,其价值关键在于“用”。以改革导向的章程制定会触及利益关系的调整。通过章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增强学校每个行为主体的法治意识,探索章程的有效实现路径和方式方法,我们还需更大的智慧和勇气。”

  而已经完成章程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则正在围绕章程进行配套制度建设。“一方面,以章程为指导制定或修订形成新的校级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将清理包括校级和院级在内的所有规章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介绍。

  在郝平看来,“章程能否发挥作用,要看在起草过程中是否聚焦学校改革发展的关键领域和深层次问题,通过深入研究、系统设计和民主协商等机制,形成综合的解决方案。”

  “章程不能在起草、核准完毕后就束之高阁,要在高校办学活动与改革发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郝平说。他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应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保证章程核准后,成为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要把积极探索完善章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尽快形成主管部门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实施管理依据的新格局。”

  界定学校与政府、社会关系是难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章程建设在许多高校推进较慢,与章程需明确学校与政府、社会关系密切相关。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章程包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清华大学党委书记陈旭坦言,有专家指出,学校去界定这一内容,逻辑上有些问题。我们借鉴兄弟高校提法试图说清楚。

  在与社会的关系上,有些方面社会对学校干预过多,例如各种评估、检查应接不暇;有些方面社会参与不够,例如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缺乏深度参与。

  四川大学常务副书记罗中枢表示,在章程制定过程中遇到同样的问题。“受当前教育体制约束,我国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尚未真正落实,大学章程能够对内部关系进行界定,但对政府、社会和高校的权利义务要规范的内容难以明确。”

  西北工业大学副校长张骏也提出:“从法理的角度来讲,所有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都是一样的。即使我们不能由更高层级的机构来制定或核准高校章程,如果章程中由上级主管部门分层次分类别统一规定相关高校与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避免高校在章程中规定学校与举办者关系的过程中无所适从的局面。”

  罗中枢则指出,高校缺乏上位法《大学法》,“大学章程在法律地位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施行缺乏法制保障,潜存着很多法律纠纷,其权威和效力有可能被弱化。”(张维)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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