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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高校学生两种情况可以转学

2014年04月24日 15:42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0)

  4月23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明确两种情况下高校学生可以转学: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通知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两种情况可以转学

  按照通知要求,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学校之间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9种情形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4.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8种材料必不可少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3.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4.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6.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8.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记者 王若若)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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