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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幼儿园收费票据使用定规矩 公办民办票据不同

2014年05月12日 15:22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市物价局等部门日前对我市享受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票据使用做出补充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使用不同收费票据,市民需“对号入座”。

  去年,我市先后下发《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的通知》和《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幼儿园收费行为逐步规范。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我市享受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票据使用做补充规定。享受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是指享受政府财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镇集体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其保教费标准在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园保教费标准的2倍内,由幼儿园核减合同约定的生均补助金额后提出意见,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公示后执行。有关部门规定,享受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票据。相关幼儿园持《幼儿园办园登记证》、《星级幼儿园等级证》以及《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到财政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票据领购手续。

  我市幼儿园划分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其中,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幼儿园包括享受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和普通民办幼儿园。普通民办幼儿园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物价部门要求,各类幼儿园收费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价格举报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记者何宝国)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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