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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尊重复旦学生为同学求情的权利

2014年05月15日 09:0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在请求信里,177名学生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这封请求信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议,包括黄洋父亲在内的许多人,都表示不能接受请求信的内容,纷纷指责签名求情的复旦学生。偏激者怒斥“丧尽天良的不止罪犯一人,还有177人”,质疑者批评“这肯定又是律师出的馊主意”。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赋予了每个人自由表达的权利,即便大部分人都不认同请求信的内容,也不能剥夺复旦学生表达请求的权利,相反还应该学会尊重这一公民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177名学生可以请求法院慎重量刑,网民也可以呼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双方所要表达的内容迥异,但都是表达权利的一种呈现,这在权利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只要这封请求信建立在“真实表达”的前提下,就应该获得尊重,网友大可不必以激烈的言辞予以谩骂。

  《法制晚报》昨日还原了请求信的出炉内情,它确实是律师建议下的产物,但并没有违背“真实表达”的前提,没有任何干扰胁迫的因素掺杂其中。这说明177名学生为投毒者求情,在法律层面上并无问题。而且,请求信本身也是社会舆论的一部分。尽管它的代表性还不够大,反对和批评的声音还比较强烈,但仍需要予以尊重。你可以不认同,可以批评,可以质疑,但不能一味谩骂,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社会需要“求同存异”,而不是“求同伐异”,如若不然,不但无法消弭社会认知的差异,而且有可能落入民粹主义的泥潭。

  抛开最后的量刑请求,这封请求信关于投毒案的省思与公众几无差异。信中用“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表达对黄洋的情感,用“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评判投毒案,用“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表达对林森浩的愤怒。换句话说,这177名学生在请求信中并没有试图去减轻林森浩的罪责。既然关于案件本身并没有多大差异意见,为什么请求信会招致那么多人的不认同?这种不认同集中在量刑上,请求信体现的是一种“减少或废除死刑”的司法观念,而社会上更多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传统思维。这两者之间发生碰撞,高下立判,前者尚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两种思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之分,关键还要看是否切合中国的现实国情。

  一方是请求“给他一条生路”,一方是呼吁“死刑立即执行”,这都属于社会舆论场上的正常反应,都是一种正当合法的权利表达,都应该获得尊重和重视。毋庸置疑,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审判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影响。在过往的一些案件中,尤其是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中,比如药家鑫案、李天一案,有些家属和律师就曾用一些手段制造过舆论,试图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然而舆论毕竟只是舆论,人民法院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去年以来,最高法也多次强调,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因此,在复旦投毒案的审判过程中,既要尊重177名学生和公众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更要坚持依法办案、依法量刑的审判原则。(丁建庭)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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