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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起公办高中停收择校费

2014年06月17日 15:1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市教委、市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今年本市将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中小学补课乱收费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从2014年起,本市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同时停止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此外,高中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严禁以借读生名义高收费。

  乱收费·择校

  不得收取任何名义入学款

  《意见》明确指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款(物),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

  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均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奥数班、“占坑班”等各类培训班,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

  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

  乱收费·补课

  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

  该《意见》提出,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

  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公办中小学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补课场所和设施等。

  乱收费·招生

  严禁以借读生名义高收费

  普通高中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严禁各区县和招生学校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严禁以借读生的名义高收费。

  《意见》规定,市(区、县)、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高校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违规高校,给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乱收费·监管

  学校补课乱收费将实名曝光

  《意见》提出,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包括书本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伙食费,高中学校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和伙食费之外与军训有关的任何费用。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

  对于中小学校、教师补课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对出现“点招”问题,要严肃追究高校校长、市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以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记者 张航)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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