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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替考案引关注 舞弊屡禁不绝暴露制度缺陷

2014年06月23日 09: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高考舞弊破坏教育公平,挑战社会诚信,应通过修订刑法,增设相应的罪名如作弊罪,来制裁相关作弊行为,加大违法成本。

  6月22日起,各地高考成绩可陆续上网查询。

  5天前,央视曝光了一起跨越湖北和河南两省的有组织高考替考案,河南省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在防范高考作弊、维护教育公平方面已做了不少立法与制度建设工作,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缺陷。

  权力运作轨迹显现

  河南大规模替考事件发生在开封市杞县。

  纵观近年来多起高考舞弊案,多发生在较为偏远的县市。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风认为,中国是熟人社会,特别是小地方、小县城,各部门官员接触密切,加之权力缺乏制约,容易发生高考舞弊案。

  长期关注高考舞弊案的余雅风发现,近年来发生的高考舞弊案,特别是大规模高考舞弊案,有很大的权力运作的轨迹,可以看到权力部门在中间操作。

  采访中,余雅风多次强调,要遏制权力。她认为,这与当下制度设计不完善以及权力制约机制缺乏有关,这亦是高考舞弊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保证每个考生有一个公平的起跑线,是公权力运行的最重要原则,也是法律对于权力的基本要求。因此,对于所出现的权力舞弊行为,必须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余雅风说。

  处罚过轻震慑不足

  2010年5月17日,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就乾安县一名副县长参与高考舞弊的处理结果发出通报,要求全省干部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这起高考舞弊案的处理结果是:经松原市纪委研究建议,松原市政府决定撤销侯丽秋副县长职务。松原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孙庆福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据调查,2008年4月,乾安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孙庆福找沈某替其子孙某参加当年高考。为使沈某顺利参加考试,孙庆福找到时任乾安县副县长、乾安县考区主任的侯丽秋,请其在监考环节上予以关照,并送给侯人民币2万元作为酬谢。

  对高考舞弊案涉案人员存在处罚过轻的现象,已成为各界共识。而防范高考作弊的立法与制度方面,亦被认为存在一定缺陷。

  余雅风称,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考试的立法。刑法和保密法只是规定了单一的对泄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很多严重的、社会影响极大的作弊行为还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政管理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以及考生的处理大都为短期的行政处分,处罚力度普遍偏低,难以对作弊者起到震慑作用;

  协助作弊行为的惩处存在法律空白,试题买卖、替考、团伙作弊、非法制造作弊工具等行为无法得到遏制。

  呼吁刑法增设罪名

  “看报道触目惊心,严重伤害高考的公正性以及公信力。可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居然没有刑法去惩罚替考行为。”上海律师丁金坤说。

  他认为,高考雇用“枪手”作弊,应该立法定罪。

  目前,我国没有考试法,刑法中也没有考试舞弊罪。我国对于高考舞弊案,一般是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手段定罪,比如伪造证件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对于考试舞弊本身不定罪。

  丁金坤认为,这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式的本末倒置的惩罚,反而会让雇用“枪手”的行为肆无忌惮。

  此外,现代考试的作弊更是集合了各种手段,贿买考官、雇用“枪手”以及高科技作弊工具一起用上,此时法律更应该与时俱进,加大打击。因此,丁金坤建议设立“考试舞弊罪”。

  余雅风发现,从这几年发生的高考舞弊案来看,有一类人难作处理,即替考者和被替考学生的家长。

  如果被替考学生的家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权力运作进行高考舞弊,可能涉及徇私舞弊罪、行贿罪、渎职罪等刑法中涉及到的罪名,相关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泄露或传播国家机密罪等。

  如果被替考学生的家长不是公职人员,只是通过财物来进行高考舞弊,在刑法上就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余雅风表示,对于替考和被替考学生来讲,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把这类作弊行为作为犯罪来加以规定,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给予的行政处分太轻,造成违法成本过低。

  “高考舞弊破坏教育公平,挑战社会诚信。应通过修订刑法,增设相应的罪名如作弊罪,来制裁相关作弊行为,加大违法成本。”余雅风说。

  重拳打击权力舞弊

  余雅风表示,法律的重要功能是惩罚与预防。可以说,我国在防范高考作弊、维护教育公平方面,还是做了不少立法与制度建设工作。

  目前我国关于考试作弊的立法,依照法律效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统考的试题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保密法则对不同秘密的等级专门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则有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

  第二类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

  第三类是地方性立法与制度,例如《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分类及其处理》以及湖南、内蒙古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等。

  余雅风建议,从根本上改变惟学历至上的用人制度、一考定终身的高考制度,同时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体系与制度,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高考舞弊行为,但肯定可以大大减少作弊的动机。

  对于呼声很高的考试法,余雅风则认为,针对当前的高考舞弊现象,不是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出现高考舞弊现象,在不涉及犯罪的情况下,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进行管理、查处。权力部门既当守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放纵高考舞弊行为。

  余雅风认为,减少高考舞弊行为,要重拳打击权力舞弊,要有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制约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记者廉颖婷)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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