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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在职研究生教育需着眼长远

2014年07月11日 14:28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参与互动(0)

  “从今年起,所有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名义举办的课程进修班不得再招收新学员。”教育部还要求,禁止高校院系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新华网7月9日)

  近年来,我国在职硕士培养和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屡屡曝出文凭交易的丑闻——一些高校不是以此为求学者提供深造、提高的途径,而是将其作为贩卖文凭的通道,还把这作为一项生意,“发包”给社会中介机构运作,在招生、培养、管理中乱象纷呈。另外,一些本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教育机构,也打着“研究生课程”培训班的旗号招生,惹出不少纠纷。一方面,混淆培训班的性质,涉嫌对消费者欺诈,另一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这类课程进修班和同等学力授予硕士、博士挂钩,加上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严重影响教育声誉。

  教育部门叫停各类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名义举办的课程进修班,就是针对上述乱象的,无疑有积极意义。但从长远看,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要解决人才培养质量问题,必须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同时规范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笔者认为,教育部门必须反思在职硕士培养,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出现乱象的根源。在职教育、授予同等学力者相应学位,本来是鼓励终身教育的措施,可以便于受教育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求学。之所以出问题,还是因为我国大学现代大学制度不完善,没有有效建立起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教育和学术体系。

  因此,对于学校来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关键在于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同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在校内实行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的分离,建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行政不得干预教育决策和学术决策。教育部门要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督促学校制订大学章程,建立具有最高学术权力的学术委员会。

  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则要明确监管主体。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应该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其所提供的教育培训项目,就是教育服务产品。教育部门所要做的是,加强教育信息公开,为教育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信息,让他们理性选择。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象。

  (■熊丙奇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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