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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教育部门“公示批复”保障学区房真实性

2014年07月18日 15:2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合肥市出台房地产项目管理新政,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涉及学区的,应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安徽日报》7月17日)

  囿于时下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学区房可谓水涨船高。也正因如此,一些开发商才打起了“学区房”的主意,在广告中搞虚假宣传,非学区房按学区房宣传。近年来,学区房虚假宣传案件频发,而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并没有相关的处罚条例。更过分的是,有些商家还在合同里加上免责条款,这就让消费者维权时十分困难。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下,虚假宣传就大行其道,很多人维权无门就只好选择上访,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随着城市建设的提速和扩容,学区房的划分每年都在发生变化,且随着购房者的增多,学生入学人数大大超出学校接纳能力,这意味着,即便买了学区房也未必能进重点学校。以“学区房”来吸引消费者存在不确定性,再加上大量的“山寨学区房”所形成的消费欺诈,学区房广告营销已不仅是一个商业话题,更是一个法律话题,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对其规范就显得重要而紧迫。

  合肥市出台新规,明确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学区房”等内容,而改为“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一方面通过一刀切的方式,堵死了以学区房为名的炒作之路,也为防止虚假宣传和不确定性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又以“公示批复”作为实质要求,保障了学区房销售信息的真实性,让销售者真真切切销售,购房者明明白白购买,将有效遏制学区房的营销乱象,降低消费权益被伤害的风险。合肥这一新政值得借鉴。(堂吉伟德)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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