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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9年前收3千收据写“借” 家长把借读当借钱

2014年09月16日 11:17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学校向家长收取了一笔3000元费用,因为“备注”一栏中只写了一个“借”字,这张再普通不过的收据在9年后引起一场波澜。家长认为是学校向他借了3000元钱,而区教育局则称是学校收取的借读费。

  家住汉阳的龚先生昨日向本报投诉称,2005年,他的孩子到汉阳钟家村中学读初中。入学时,学校向他家借了3000元,并开了“借条”,“借条”上注明是借款。今年他在家中找到这张“借条”后,找学校要钱,学校却不给。

  记者从龚先生出示的“借条”上看到,借条实为《湖北省武汉市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据上的收款日期是2005年7月16日。此外还标明了收款人、交款人和金额。在“备注”一栏中写有一个“借”字。

  龚先生说,这个“借”字就是借钱的意思。但他也承认,当初是他的前妻去办理的小孩入学手续。到底是以什么名目收的钱,他也不清楚。

  昨日上午,汉阳区教育局监审科陈科长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龚先生误会了,实际上是交的借读费。由于当时交钱人比较多,经办人就只写了一个“借”字。

  陈科长说,按照汉阳区教育局2005年“阳教(2005)41号”文件,龚先生家所在的汉汽社区对口的是月湖中学,但龚先生的孩子选择到钟家村中学读书,按当时的规定,学校收取了3000元借读费。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颖认为,这张收据不能认为是借条。她说,借条要有借款人、借款事由、还款日期等基本要件,而这张收据上都没有。她说,如果龚先生要主张自己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要拿出当初学校向其借钱的证据。否则,仅凭这张收据,龚先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昨日下午,龚先生致电记者称,事情已解决,是他搞错了,学校收的是借读费。(王平)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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